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0年7月28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诚诚矿字〔2020〕20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位于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三河回族乡、上库力街道办事处境内,矿区面积为3.0240平方公里。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内工信投规字〔2019〕415号同意本项目核准。工程由采矿工业场地、废石场、炸药库、排水管线区、供电线路区和运输道路区组成,总占地面积28.58公顷,工程动用土石方总量25.0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35854.83万元。由于探矿需要,本工程已于2015年5月到6月,建设完成了炸药库和炸药库连接道路。其他主体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已于2019年7月开工,计划2020年10月完工,工期为16个月;二期工程计划于2022年5月开工,2022年10月完工,工期为6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8.58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建设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废石场设置方案,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废石场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废石场防护措施,开展废石场工程设计,确保废石场工程安全。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48.5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工作,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石(渣)场外新设弃石(渣)场的,或需要提高弃石(渣)场堆石(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石(渣)前编制弃石(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新设弃石(渣)场选址要在弃石(渣)前应征得额尔古纳市水利局同意。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和额尔古纳市水利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报送《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保技〔2020〕98号).pdf
额尔古纳诚诚矿业有限公司东珺矿区锌铅银矿75万吨年采矿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pdf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