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必须高度重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二、密切关注辖区内肺炎疫情发展动态,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时,要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前联系其他盟市委托处置等相关事宜,也可在本地利用备选设施处置。要建立规范处置流程,可备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炉窑等。发生肺炎疫情的盟市,要参照《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环办〔2009〕65号)有关要求,科学应对并妥善处置肺炎防治医疗废物。
三、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属地政府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辖区内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和处置信息,并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冯利忠
联系电话:13684782248
电子邮箱:354958412@qq.com
附件: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
2.《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