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函》(环办便函〔2019〕329号)要求,现将我区2019年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一)2019年案件办理总体情况
2019年,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出重拳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了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全年实施行政处罚立案4490件,下达处罚决定4283件,罚款金额共计3.93亿元。目前,已执行案件3185件(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42件),结案归档2625件,组织听证108件,向社会公开处罚案件3657件;对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后督察工作,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落实整改要求。
(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情况
2019年8月,我厅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源地浙江省安吉县举办了2019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培训班;依托“西尔教育远程培训系统”举办了网上“学理论、比业务、促提升”培训竞赛活动,要求所有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完成8学时自选学习课程、3次知识竞赛演练和最终竞赛考试,全区共1409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竞赛活动。各地也开展了各具特色的宣传培训工作。鄂尔多斯市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六进”及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将《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相关环保知识列入了各旗区党委和政府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并开展相应培训。兴安盟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新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及规定,做到及时传达、及时贯彻、及时落实。乌兰察布市组织开展了多渠道、多层面、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培训、网络、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进一步增强自身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形成企业知法守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地方政府依法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2019年,全区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配套办法办理案件449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40件、罚款4031.2万元,限产停产案件77件,查封扣押案件217件,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案件102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件。我区所有旗县区均完成了至少办理1件《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的“清零任务”。按照原环保部《关于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5〕106号)要求,我厅于每月3日前及时将上月适用配套办法查办案件情况上报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和报送情况
为强化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工作,做到责任到人,职责到岗,并对信息报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及时进行案件信息填报。截至目前,我区已录入生态环境部“12369”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的案件3322件,填报率为80%。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自治区本级和12盟市环保局均在门户网站设立了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台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查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为确保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顺畅衔接,自治区及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均制定了联动执法工作方案,明确执法过程中环保、公安的职责分工。2019年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食药环犯罪“昆仑”行动开展以来,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迅速行动,组织专题会议部署集中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活动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多发态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同时,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一步强化了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包头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工作的有序衔接,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环字〔2019〕114号);鄂尔多斯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五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涉农涉牧领域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8个方面的工作制度;锡林郭勒盟环境监察支队与盟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召开2019年联合执法会,盟环境监察支队就2019年环境监察重点执法工作计划向盟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进行了通报,加强了工作互动;通辽市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2019年,我区共办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3件。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
我区建立了全区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和环境执法人员信息库,目前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共录入5983条污染源信息和1408名环境监察人员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按照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合理设置抽查比例。2019年,全区使用《内蒙古日常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系统》共抽取6674家次,共出动执法人员13094人次,完成检查6586家次,发现并查处违法问题共133件、向社会公开信息6575条。
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2019年,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官网信息公开专栏及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依法对本级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包括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情况。按照“双随机—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在每季度末,检查人员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双随机”抽查系统,并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全面公布双随机抽查污染源名称、现场检查情况、处理处罚情况等相关信息。2019年,全区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抽查信息共6575条,公开率达到98.52%。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全区严格规范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一案一卷,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区建立了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区(含重点工业园区)三级移动执法平台,并在日常执法中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化水平,规范了执法行为,推进了依法、廉洁、高效执法。
(三)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我区按照有关要求,明确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坚持落实承办人建议、法律审核、集体讨论、逐级审批制度,确保对企业的执法行为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实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五、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
我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要求,依据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额度进行裁量。具体包括:执法人员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为处罚决定提出合理的裁量提供定性、定量依据;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均经集体审议,审议结果随案卷归档;在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时,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六、增强执法服务意识,引导企业环境守法情况
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把服务企业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有机结合,把为企业服务作为守初心、担使命的生动实践,积极搭建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强化服务意识,立足生态环境职能,真正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积极改进执法工作作风,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服务型执法贯穿日常监管的全过程,引导企业做好日常环保管理工作;开展多形式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把生态环境执法与信访投诉有机结合,有效化解环境信访纠纷,做到群众的合理诉求协调处理到位,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到位,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七、建章立制和创新机制等情况
近年来,我厅使用无人机航拍先进技术和第三方执法监测手段等,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扩展了执法监管新模式;还委托第三方对全区环境舆情进行24小时监控,专人负责督办,全年办理舆情案件106件。为及时掌握环境舆情动态、核实举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线索,在早发现、早查处、早整改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部分盟市也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如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印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环字〔2019〕114号),修订了实施方案,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赤峰市于2019年11月将各旗县区法定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给各旗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在各辖区内依法实施,制定了《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试行),对全市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做了统一要求,印发了《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各旗县区分局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委托行政执法案件审批、签批程序及案件集体讨论会明确了具体要求;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在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建立了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标排放预警联动监管机制,并得到我厅肯定,在全区进行了推广。
八、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设想
我区行政处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生态环境工作形势。目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较为突出,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法律适用、文书制作、调查取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同时,基层执法人员偏少与任务偏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很多旗县生态环境部门只有2至3名正式执法人员,而且还存在混岗混编情况,只能通过外聘解决人员不足问题,但外聘人员大多不能办理执法证,很大程度制约基层环境执法工作。二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近年来我国相继修订颁布了多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但我区自由裁量标准陆续正在修订,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确定罚款金额时缺乏参考依据。三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从统计情况看,存在已结案的案件未及时填报结案信息的情况,个别案件还存在填报信息不准确的问题。
下一步,我厅将采取以下措施,推动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在各类执法培训中增加更多案件查办方面的知识和技巧,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教学等方式,使培训内容更贴近基层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继续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照近年来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修改配套的自由裁量标准,统一裁量尺度,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做到处罚适当。三是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结合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案卷评查,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为抓手,突出个案稽查,重点对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进行稽查,坚决纠正查处不到位、违规执法等问题。
九、对行政处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是继续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解决执法中的制度障碍。建议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职免责条款,明确和细化生态环境执法过程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条件和范围,提高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举办实践和指导性强的专题培训。如让现场执法、行政处罚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其办理的具有典型案件进行讲解,分享执法经验、执法技巧和注意事项;邀请公检法等部门办案人员进行授课,不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查办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