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年产5000辆专用汽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陕汽乌海发〔2020〕15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专用汽车建设项目位于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勃湾千里山工业园区,由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内经信投规字〔2012〕694号文予以核准。工程由厂区、进厂路等组成,建设期总占地面积37.36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28.2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2.76亿元,工程已于2010年8月开工,2013年7月完工。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7.36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4%,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18.6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有效防治已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乌海市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在弃渣前编制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新设弃渣场选址要在弃渣前征得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同意。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投入使用前或竣工验收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乌海市水务局和海勃湾区农牧水务局要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专用汽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pdf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报送《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000辆专用汽车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保技〔2020〕102号).pdf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