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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19年度重金属和尾矿库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2020/6/25 10:10:00 人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提供重金属和尾矿库污染防控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环办便函〔2019〕13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函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清单并动态更新

1.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2019年7月,我厅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初步建立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共排查涉重金属重点企业208家。2019年8月,通过组织两次排查,同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数据库、一企一档数据库进行交叉摸排,排查漏报企业27家。截至12月31日,我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共235家。

2.持续开展全口径清单动态更新。2019年10月底,我厅将全口径清单与自治区排污许可证核发数据及二污普数据进行对比,共发现疑似遗漏全口径企业100家,目前已将疑似遗漏企业名单整理下发至各盟市,各盟市根据名单正在进行实地摸排,拟将新增企业名单新增至“表2”中。

(二)重金属减排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1.以提标促减排,倒逼涉重企业实施减排工程。2018年10月31日,我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505号),自2019年起,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以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相关地区涉重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实现最终的事实减排。截至2019年底,全区共开工减排项目16个,涉及减排量10余吨,已认定减排量1.9吨,其余项目将陆续评估认定。

2.积极对接减排核算,落实工程对应减排原则。由于全口径清单正在与二污普清单比对,底数清单并未完全确定,根据2019年10月13日对接核算清单及《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我区共需完成重金属减排任务27.55吨。

目前我区经初步核算已实现减排35.12吨,10月13日对接核算过程中,认真按照国家“根据减排工程认定减排量”的原则梳理减排核算错误,最终核算量15.34吨,完成整体减排任务的55.68%。

3.在建和拟建减排工程项目情况。从9月开始,我厅对各盟市减排计划项目实施月调度,截至12月31日,我区在建和拟建减排工程项目共计11项。其中3项延期实施,4项正在实施,4项已完工。

(三)督导落实相关重点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按照《关于印发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督促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并将相关盟市执行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情况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加强督导落实。截至2019年12月31日,四个盟市所有项目已基本实现超低排放。

(四)涉重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共核发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34家,其中电镀行业9家、有色金属冶炼行业24家(铅锌冶炼行业17家、铜冶炼行业6家、锡冶炼1家)、皮革鞣制加工1家。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体处正在配合环评处开展涉重行业企业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

(五)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情况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数量共7家,其中电镀行业2家、有色金属冶炼业3家(再生铅冶炼)、有色金属采选行业2家(铅锌采选)。

(六)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开展情况

1.扎实推进涉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18〕12号)和《关于反馈涉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9〕249号)要求,按季度上报涉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情况。目前已排查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144家,其中在产(包括停产)企业136家,关停企业8家。结合盟市上报的整治清单及已有土壤监测数据,建立了污染源整治清单,确认了11个整治污染源,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改9个,未完成整改2个,完成了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度整治企业达到40%的要求。

2.依要求完成尾矿库基础信息排查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387号),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尾矿库环境基础信息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9〕263号)。于2019年11月底完成了全区尾矿库排查名单增补核实,自治区共确认尾矿库511个;2019年11月底组织完成了尾矿库数量、分布和污染治理状况调查,并按照要求通过“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生态环境部。

3.积极推行聚氯乙烯行业企业用汞强度减半。2019年3月,按要求上报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参与中国聚氯乙烯生产汞削减及最小化示范项目地方履约能力建设项目的报告》(内环办〔2019〕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汞触媒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区14家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1家长期停产、已断水断电)中已有7家制定电石法聚氯乙烯单位产品用汞量减半实施方案。

(七)涉重金属企业执法监管情况

2019年度,我区暂无涉重金属企业环境违法处罚情况。

(八)强化考核和督导情况

加强对《关于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实施方案》的督导落实,强化考核机制,将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工作考核情况列入《2019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评分指标》,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对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在中央环保督察发现的问题中,未发现涉重金属方面的问题。

二、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

(一)重金属减排潜力挖掘难度较大

2013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少,排放基数小,且多为采选企业,相对减排空间小,减排难度大。2013年以后,我区严把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所批复项目工艺设备先进、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已基本做到“吃干榨净”,难有进一步的减排空间。目前,我区重金属排放重点区域内的冶炼企业已做到超低排放,采选企业的零排改造(新建截渗墙等)多不予认可,已经难以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今后的减排压力巨大。

(二)重金属减排核算方法方面

1.《评估细则》对于基础排放量特殊情况的处理中的规定: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若发证前进行过改、扩建的,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企业改、扩建前的基础排放量。如此核算得来的基础排放量与企业改扩建前的实际排放量相差往往很大,减排工程绩效无法体现,企业难以接受。建议:改扩建前的基础排放量依据环评或系数法核算。已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若发证后进行过改、扩建的,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核算企业改、扩建后的基础排放量则科学准确,企业容易接受。

2.第二类企业均为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所选工艺设备一般都比较先进,进一步减排的空间很小,减排工程投入很大,很多二类企业表示完成重金属排放量削减10%的任务难度非常大。对于确实没有减排空间的二类企业如何考核认定,建议生态环境部出台更明确规定。

3.《评估细则》中规定“第二类为基数外新建企业,指201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且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时间在2018年4月17日前的企业。第三类为2018年4月17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建议将第二类基数外新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时间改为“2018年9月30日前”,第三类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时间改为“2018年9月30日后”。原因是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要于9月3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全口径清单。因此,为按时完成《意见》要求,在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控制目标评估细则没有配套下达的情况下,我厅只能结合《意见》以及国家举办的重金属培训中明确提出的将9月30日作为新增排放量要实施等量替代的时间界限,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505号)文件,要求对全区2018年9月30日后新改扩建项目实施重点重金属总量管理。

4.《评估细则》中规定“重金属去除效率优先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测算值,不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的测算值”。建议由国家针对一些普遍和常用的减排工程统一划定重金属去除率范围或者具体的数值。原因是目前环评报告表或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良莠不齐,甚至有些报告中不涉及重金属总量和去除率的测算。此外,在减排工程重金属削减量认定中,随机性和人为因素较大,可能出现相同的减排工程认定的重金属去除率不同的情况。

5.目前国家对于淘汰关闭企业的核算评估方法,是优先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环评进行的。如按照此方法核算,企业淘汰关闭后,国家认定形成的减排量会偏小。

(三)尾矿库污染防治体系不完善,管理职责不清晰

国内缺乏对于尾矿库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设计和专业技术支持,尾矿库深度治理难度较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存在与应急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不清情况,各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对尾矿库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四)重金属和尾矿库监管力量薄弱

各级重金属和尾矿库监管部门成立晚、底子薄,岗位调动频繁,缺乏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随着全区工业规模的增加,区内重金属企业以及尾矿库管理工作量逐年增多,涉重金属项目环评编制及审批时,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未予以重视,企业人员管理意识淡薄,与国家对于重金属和尾矿库管理工作的要求严重不匹配,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非常薄弱。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在“清底数、算减量”上下功夫。以现有的涉重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涉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全区尾矿库排查名单、全区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清单为基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底数清理工作,重点结合“二污普”数据及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数据动态更新四个清单,根据最新核算要求对新增项目进行底数核算、减排量核算。对2013年所有清单企业的减排项目进行摸底调查,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减排工程台账——一企一档”彻底摸清“减量”底数。

(二)在“以标准倒逼减排”上增力度。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施方案》,推进自治区重点地区其他再生资源利用行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新、改、扩项目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后方可予以审批。以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倒逼我区涉重企业在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减排,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结合减排工程底数清理工作,摸清多年来未实现工程减排采选企业底数,加大对采选企业的管理及整治力度。倒查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及尾矿库规范化运营,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以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倒逼企业制订规范化工程计划。

(三)深入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与减排。继续加大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力度,动态更新排查整治污染源清单;2020年底前实现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单位用汞量减半;督促企业制定减排计划,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的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明确减排工程和措施。

(四)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着力提升尾矿库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提升各尾矿库企业负责人和生态环境部门尾矿库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落实企业尾矿库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实现“一库一档”,有效防控尾矿库环境污染风险,杜绝尾矿库环境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重金属和尾矿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和业务交流,切实提升工作效能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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