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研究商务发展趋势,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促进市场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四)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推动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商贸服务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肉类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国家对外贸易相关商品、技术进出口计划的管理。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和加工贸易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负责商务部授权的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国家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管理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
(八)根据授权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外国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处理国别(地区)地方间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联系外国驻华官方商务机构、外商驻自治区代表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
(九)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协助商务部开展相关工作。协调指导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参与商务部涉及自治区的经贸谈判。
(十)负责自治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劳务、境外资源合作、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担自治区对外援助工作职责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十一)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促进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管理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经济秩序、酒类流通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1)商务厅负责牵头推进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工作。负责拟订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承担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2.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流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商务厅负责组织拟订药品流通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
(2)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监管。
3.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商务厅负责肉类储备管理。
(2)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边销茶储备管理。
(3)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其他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新闻宣传和机关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干部培训和目标考核等工作。负责办理机关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团组审核和外国人来华商务活动邀请函核实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研究商务领域相关政策和商务发展趋势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厅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汇总、分析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运行情况。负责国家、自治区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市场秩序处)。牵头落实促进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提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议。加强农畜产品流通、冷链物流等基础建设,促进产销衔接和农超对接,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监督管理汽车流通行业。牵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进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促进信用销售,推动商务领域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负责直销管理。组织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六)流通业发展处。拟订内贸流通发展的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内贸流通促进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商务领域的再生资源回收和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依法对拍卖、商业特许经营等进行管理。
(七)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拟订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零售统计和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商务大数据的集成和信息发布。负责机关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
(八)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拟订市场运行调控和消费促进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市场运行监测和内贸统计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肉类等重要商品储备管理。负责重要商品(成品油、茧丝绸)和生产资料的流通管理及行业协调工作。组织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九)对外贸易处。牵头贯彻落实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措施。执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和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含国际招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加工贸易管理等政策和有关目录,负责商务部授权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工作。牵头推动全区外贸新业态发展工作。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工作。
(十)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拟订全区服务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管理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受委托办理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外国投资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负责自治区利用外商投资规划、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商投资,依法核准、备案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相关工作。
(十二)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依法管理、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境外资源合作及统计工作。依法负责自治区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备案和初审。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经贸谈判和磋商,组织指导协调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对外援助工作职责和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企业对外援助资质的初审和上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67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1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15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商务厅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厅机关基本建设以及相关区域的物业管理;承担车辆等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作;承担机关文件收发、信函传递、文印打字、办公用品采购发放和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其他服务工作。负责人:杨成厚
2.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促进中外企业间的双向交流合作;协调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外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和纠纷;代理外商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面的咨询工作;承担区内外外商投资促进各类展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人:赵海鹰
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信息中心:承担公共商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工作;承担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商务领域信息化推进、信息化培训与交流、宣传等具体工作;承担商务领域电子口岸、电子钥匙、加工贸易等审批端录入和许可证证书的出证工作;承担商务领域市场动态监测、预警分析、市场信息分析及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负责人:张蕾
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承担社会公众对内外贸、外经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承担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采集、统计、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信息、举报投诉信息和数据等工作。负责人:尹瑞和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6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
联系方式:0471—6946025
负 责 人:田永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是自治区商务厅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口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口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地口岸工作。提出推动发展口岸经济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自治区口岸发展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规划。负责电子口岸服务平台建设。
(三)组织协调口岸开放、建设、运行、关闭等工作。指导各地建设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和指定口岸工作。
(四)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承办自治区口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指导全区口岸信息化、电子化和智慧口岸建设管理,负责全区口岸“单一窗口”建设和推广应用。
(六)指导口岸区域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口岸区域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
(七)负责口岸运行监控和动态评估,监测分析口岸数据,拟订自治区口岸大数据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进工作中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事宜。组织实施口岸领域国际合作交流、联合检查相关事宜。推进全区口岸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开展跨区域合作。
(九)牵头推进自治区向北开放、创新与俄蒙合作机制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人事、财务、文秘、保密、宣传等工作,监测分析口岸数据。组织起草口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和协调各地口岸工作,提出推动发展口岸经济的政策建议。承办自治区口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规划建设处。拟订自治区口岸发展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口岸开放、建设、运行、关闭等工作。指导口岸基础设施、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承担指定口岸工作。指导口岸区域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口岸区域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
(三)通关协调处。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负责口岸运行监控和动态评估。组织实施与俄蒙口岸合作交流,承担联合检查工作机制相关事宜。
(四)区域合作与信息化处。牵头推进自治区向北开放、创新与俄蒙合作机制的相关工作。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推进工作中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口岸合作事宜,推动中欧班列通行。推进全区口岸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开展跨区域合作。指导全区口岸信息化、电子化和智慧口岸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口岸“单一窗口”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研究拟订自治区口岸大数据应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第六条 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口岸办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
1.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口岸办及所属机构各项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口岸系统服务标准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指导自治区各口岸提高服务水平工作。负责人:刘俊英
2.内蒙古自治区电子口岸中心:负责内蒙古电子口岸应用项目的规划、建设。负责内蒙古电子口岸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实现内蒙古口岸各部门间与大通关流程相关的数据共享和联网核查。建立完善数据公开、使用授权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内蒙古电子口岸信息系统、业务系统、应用项目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咨询。负责内蒙古电子口岸应用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工作。承办中国电子口岸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负责人:张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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