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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通信技术公司将承接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违法分包案     一、案情简介

2020/12/3 16:10:00 人评论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一、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通信技术公司在承接某个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

二、调查处理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阅了该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实施过程材料、项目资金来往明细等书面材料,并对涉案单位相关人员开展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研究,我们认为某通信技术公司承接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某通信技术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告知后,未提出申诉意见,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三、法律分析

某通信技术公司在获得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后再次将工程分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法分包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某通信技术公司违法分包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不得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有效遏制了通信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的不良势头,积极引导了通信企业合法经营,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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