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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调整2020-2021年供暖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2020/11/26 10:10:03 人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圣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有关城市燃气企业:

    根据2020-2021年供暖季供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浮情况以及我委《关于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706号),为保障我区冬季高峰期用气安全,保证我区城镇燃气企业正常经营和非居民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我委决定启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按照联动公式将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浮部分全额疏导至终端用户。本次调价将2020年7月至10月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上调部分一并予以考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季节性上浮,具体价格见附件。合同外新增气量用气成本由相关城市燃气企业自行消化。以转供方式供应的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政策仍按照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执行。

    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保障稳定供应,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确保天然气市场供应和价格调整平稳运行。

          三、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应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四、有关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加大天然气价格监测力度,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情况,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次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文件执行期间,上游供气企业如调整价格政策,我委将同步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附件:2020-2021年供暖季内蒙古自治区短途管道供应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2020-2021年供暖季内蒙古自治区短途管道供应

非居民用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含税)

盟市、旗县

临时销售价格

呼和浩特市

3.02

包头市

 城 区

2.69

 固阳县

2.99

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

2.66

 罕台镇(东胜区)

2.85

 达拉特旗

2.67

 杭锦旗

2.66

 乌审旗

2.36

 鄂托克前旗

2.55

鄂托克旗

乌兰镇

2.58

棋盘井

2.60

蒙西

2.74

乌海市

2.74

巴彦淖尔市

2.94

阿拉善盟

2.96

注:执行时间:2020年11月1日-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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