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比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全区”“自治区级”等字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性
(五)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不得超过4级),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收取会费。民政部门应对目前各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的项目、标准、档次、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核,重新审定规范。清理规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强制调整,及行业协会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和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自治区民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各相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2020年11月底前,各盟市和相关部门要针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重点督促指导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体现非营利性和自愿原则,防止过高收费。同时应考虑相关会员体量规模较小、业务模式单一等情况对经营困难会员的会费进行减免。(银保监局、证监会等各相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八)加快推进脱钩改革任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内发改体改字〔2019〕766号),明确的范围、标准、时限,坚持“应脱尽脱”原则,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落实脱钩改革任务。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脱钩改革任务,从根本上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登记管理。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审查,加强对其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加强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科学充分论证新设立全区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已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范围相似的,要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利益相关方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年检评估等机制,坚持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清算制度,健全推出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自治区民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银保监局、贸促会等相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举报电话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内蒙古信用促进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十四)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对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自查和加强监督检查。2020年11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各行业协会商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及时报送清理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光盘)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费处)、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发改委价费处 包冬梅 0471-6659471
自治区民政厅社管局 宁 静 0471-6944809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情况统计表》
2.《内蒙古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查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附件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