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2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3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4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5
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服务机构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6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7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