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
(一)主要职能
组织编制辖区内江河湖泊相关的水利发展规划;承担水资源调查评价和保护利用、水土保持、防洪抗旱、灌溉、节水改造等全区性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承担自治区水利工程技术创新、推广和研究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规划工作;承担水利工程征地移民、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前期工作的技术审查。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副厅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649名;核定副厅级领导职数2名(院长1名,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16正[含院副职职数3名、总工程师职数1名],18副)。
二、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挂内蒙古自治区水环境监测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平衡测试中心牌子)
(一)主要职能
对水文行业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下达水文勘测任务书;制定水文专业规划和水文工作计划、水资源勘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对全区各类水文站网的调整、整顿,承担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等项目勘测、资料整编的监督管理、水文资料的汇编、刊印与供应以及水文资料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水情、冰情、旱情以及洪水的水文情报与预报及水情信息系统建立工作;承担全区范围内的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供需平衡分析工作;结合生产需要,组织实施水文实验研究等相关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副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设10个驻盟市水文勘测局,为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总局核定事业编制84名;核定副厅级领导职数l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9正[含3名副局长],6副)。
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一)主要职能
开展农田水利、水工建筑、水土保持、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在水利上的应用等学科应用技术白研究和开发,并参与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水利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星火计划、推广计划等各类课题,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现有区内外科技成果,沟通科学研究与生产应用的渠道,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转化;开展国际水利科技交流和合作研究,引进技术和外资,提高现有水利科研水平和竞争能力;承担全区水利科研系统的业务协调、科技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和科技咨询等任务;参与制定全区水利科研、开发、推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与协调。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87名其;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2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2正,1副)。
四、内蒙古自治区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黄河防汛机动抢险队牌子)
(一)主要职能
承担全区水利系统主要材料、成套设备、重要施工装备的供应管理工作;承担引导水利物资行业走向市场,开拓经营、搞好服务,建立水利物资服务信息网络;承担全区灌溉排水、农村牧区供水及节水灌溉项目规划和相关前期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先进设备和产品开发推广等工作及农村牧区相关水利课题研究、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训工作;承担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的技术审查;为全区灌溉排水、节水灌溉、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50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6正,4副)。
五、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与水权收储中心
(一)主要职能
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水量分配与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水功能区与入河排污口、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技术辅助性工作;承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实施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水务管理等统计年报编制及上报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承担水权制度建设等相关技术辅助性工作;承办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45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5正,5副)。
六、内蒙古自治区红山水库管理局
(一)主要职能
以防洪为主,保障西辽河流域工农业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管理维护保卫水库工程设施,科学调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科学调度西辽河流域水资源;承担辖区内水资源保护工作;为水库下游及库区周边提供农业用水;开展工程管理范围内防风固沙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220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2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24名(12正,12副)。
七、内蒙古自治区黄河工程管理局
(一)主要职能
承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的运行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枢纽年度控制运行计划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承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安全工作;承担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的水文、水情测报、传递、利用及管辖范围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组织和实施黄河三盛公水利枢纽工程技术更新、改造扩建、专项治理等工作;承担枢纽维修养护保卫工作;参与拟定枢纽供水水价、电价的调整,同时承担水费计收管理等费用征收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电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286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2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30名(15正,15副)。
八、内蒙古自治区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
(一)主要职能
以电力扬水为主,为农业灌溉服务;承担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及保卫工作;承担灌区退洪防洪预案、计划的编制、组织和实施及防汛物资的储备,确保退洪防洪安全;承担泵站所在区段的黄河北岸防凌防汛工作,确保安全行凌和渡汛。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69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5名(2正,3副),科级领导职数24名(12正,12副)。
九、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挂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站牌子)
(一)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参与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检查、评审和鉴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本系统工程建设造价(包括各种取费标准)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种取费执行情况;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技术咨询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30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5正,3副)。
十、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信息中心
(一)主要职能
做好贯彻执行国家与行业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具体事务工作;承担自治区智慧水利大数据发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水利大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拟定全区水利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做好实施工作;承担水利系统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及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20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3正,2副)。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政务服务中心
(一)主要职能
承担水利审查审批过程中审查转办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水利政务咨询服务,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协调催办、反馈事务性工作;协助负责水利厅机关档案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水利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承担水利厅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人员的医疗保险事宜;协助开展水利厅信访接待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公务接待及文印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事务服务、重大会议、活动保障及物资设备采购等工作,对办公综合大楼物业服务进行监管;承担全区水利宣传、新闻发布等服务性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36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5正,3副)。
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
(一)主要职能
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保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水利基础设施;依法对跨省区、跨流域、跨盟市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调查取证,并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的具体建议,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限额以上的取用水户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河道保护、河道清障、河道采砂,保持河势稳定与行洪畅通;依法对自治区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治理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跨省区、跨流域、跨盟市的水土流失纠纷和水土流失案件调查取证,并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措施的具体建议;归口指导下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
(一)主要职能
承担编制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性、技术性工作;承担全区水土保持
生态建设和重点治理项目的前期基础性、事务性工作;提出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的宏观目标和水土流失防治对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技术规划和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意见;引进、推广水土保持先进技术,提出不同类型区域的重点防治典型示范方案;协助厅机关对重点项目、引进外资项目及水土治理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宣传等工作;承办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编制及干部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54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7正[含总工程师1名],6副)。
十四、内蒙古自治区水利财务结算中心
(一)主要职能
承担自治区水利厅纳入统一结算的厅属事业单位日常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工作;承办厅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做好各单位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协助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决算,财务分析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协助厅机关开展审计工作中的基础性、辅助性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内设机构
核定事业编制25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
十五、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与防汛抗旱调度中心
(一)主要职能
协助做好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作;承担河流和湖泊管理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等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协助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开展防汛抗旱防凌的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承担防汛防凌抗旱抢险预案、方案的编制、洪水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灾害评价等基础性技术工作;承担收集全区水情、汛情、洪涝旱情等信息,承办防汛抗旱信息、简报等工作;承办防汛抗旱各类会议和相关培训工作;推广先进的防汛抢险和抗旱新技术、新产品,承担洪涝旱情统计和评估等工作。
(二)机构规格
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三)内设机构
核定事业编制25名;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4正,2副)。
十六、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参照副厅级管理的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公司,由水利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是自治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主要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及涉水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管理等。
十七、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主要经营各类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内河疏浚和填充工程及其他土石方填挖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及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等。
十八、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主要经营水利水电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基础处理,房屋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等。
十九、内蒙古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水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经营潜水电泵和PVC、PEC管材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