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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

2020/6/9 12:10:00 人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我厅受理了你公司关于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材料。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镇东胜煤田。井田面积约40.6平方公里,矿井生产能力为300万吨/年,服务年限62.5年。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立井、副立井、回风立井、通风系统、储存系统等工程,配套建设同等规模的重介浅槽选煤厂。2008年6月,原环境保护部对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08〕186号);2018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对该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环审〔2018〕13号)。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7年10月环保设施建成。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

(一)矸石

运营期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产生量为57.1万吨/年,在临时周转排矸场暂存后送至内蒙古能源杭锦发电厂综合利用。2017年4月,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临时周转排矸场进行了环评批复(鄂环评字〔2017〕40号);2017年9月,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临时周转排矸场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鄂环监字〔2017〕189号)。

(二)锅炉灰渣及脱硫渣

锅炉灰渣产生量为1482吨/年、脱硫渣产生量为470吨/年,在厂内渣库暂存后,送至鄂尔多斯市亿伦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

(三)污泥

矿井水处理站污泥产生量为386.4吨/年,经压滤后掺入末煤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165.6吨/年)脱水后与生活垃圾(288吨/年)一并交由鄂尔多斯市世纪银河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运处理。

(四)危险废物

本项目废机油、废润滑油(共18吨/年)和废油桶(400个/年),在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后,废机油、废润滑油委托达拉特旗忠信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处置,废油桶委托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处置。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及对环境的影响

(一)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验收调查期间,在工业场地和临时周转排矸场周边共设置了5个土壤监测点,监测因子为pH、铜、锌、镉、汞、砷、铅、总铬、镍。各点位各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限值要求。

(二)矸石属性鉴别

验收调查期间,对本项目矸石进行了浸出试验(共6个批量),结果显示,矸石浸出液中相关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验收调查报告认为本项目矸石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我厅同意该工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你公司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妥善处置矸石。

(二)加强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等环节的管理。

(三)加强对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稳定运行。

请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做好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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