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
我厅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包同字〔2020〕1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位于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201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内经信投规字〔2012〕943号文同意该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组成包括厂区、进厂道路、供排水管线、供电线路,工程建设征占地面积10.23公顷,挖填土石方总量12.4万立方米,建设总投资11065.16万元,工程已于2014年10月开工,2015年8月完工,建设期11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23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5.12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生产、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施工时序和进度,做好防护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及包头市水务局提交监测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如新增设弃渣场,应在弃渣前编制弃渣场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报我厅审批。
四、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完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项目属“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做好后续水土保持工作。包头市水务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调查是否存在水土流失问题,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报送包头市同达乌拉山水泥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报告(内水保技〔2020〕9号).pdf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