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经报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备案,我厅于2019年8月20日到9月17日,组成2个专家组,赴8个盟市16个旗县,随机抽查20家采矿权人、5个自然保护区矿权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5个2018年备案的建设类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结果将作为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设用地申请,批准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或者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申请、纳入异常名录、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请相关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尽快下达整改通知,督促相关矿山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厅。
请上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尽快完成整改,涉及未编报、超过适用期、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在2020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备案;涉及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未缴存土地复垦费用的,按照有关文件精神限期完成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将予以移出。
2019年11月28日
2019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一览表 | |||||||||
序号 | 矿山名称 | 证载规模(万吨/年) | 实际产能(万吨/年) | 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 是否验收 | 是否建立基金账户 | 存在问题 | 整改建议 | 整改依据 |
1 |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顺兴煤矿 | 60 | 60 | 是 | 是 | 是 | 二期应治理的外排土场未治理;监测工程不完善,实际点数与方案设计不符,排土场缺少监测点;排土场部分区域位于蒙西采空区上方,地表有裂缝,应加强监测;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按分期方案要求完成外排土场治理;补充监测点,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做好记录存档;加强排土场(压占蒙西采空区)区域地表变形监测,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2 |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 | 180 | 360 | 是 | 是 | 是 | 二期已验收排土场部分区域被挖开取土;2015年验收意见中治理内容缺少工程量且有公司员工进入了验收专家组;治理方案未能将应治理区全部纳入,排土场杂乱;监测资料缺失;实际产能超出证载生产能力而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对矿区内废土石堆杂乱区域进行全面治理;按方案要求进行动态监测;根据实际产能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3 | 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第一煤矿 | 45 | 0 | 是 | 是 | 否 | 治理区域与堆煤场没有进行有效隔离,种树区域表面存在黑煤渣,影响治理效果;未建立基金账户。 | 建议对治理区表面煤渣进行清理;尽快建立基金账户提取基金。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4 | 宁城县城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十八台铁矿 | 200 | 0 | 是 | 是 | 是 | 已建立基金账户,未提取基金;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尽快按相关规定提取基金;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补充方案延续使用说明。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5 | 内蒙古亿诚能源有限公司敦德诺尔露天矿 | 120 | 180 | 是 | 是 | 是 | 二期验收资料不完善,水质水位监测资料不全;在采场边坡出现滑坡体;实际产能超出证载生产能力而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对滑坡体采取防治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验收资料;按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根据实际产能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6 |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号露天矿 | 1500 | 2800 | 是 | 是 | 是 | 排土场局部边坡坡度较大,部分出现冲沟、滑移及裂缝。实际产能超出证载生产能力而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加强排土场边坡监测,进一步治理存在冲沟、滑移及裂缝区域;根据实际产能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7 | 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源里煤矿 | 120 | 96 | 是 | 是 | 否 | 一期治理未通过验收,二期因未到期还未验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开展治理并达到分期治理方案的治理效果要求;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8 | 锡林郭勒苏尼特碱业有限公司查干诺尔碱矿 | 150 | 31.61 | 是 | 是 | 是 | 矿山企业未完全按照分期治理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一期东挡土坝外围区域未覆土,选用的种树技术不适宜当地的治理实际,致使树木成活率极低,覆盖度亦较差,总体治理效果未达到方案预期。二期监测井布置与监测频率未达到方案预期效果;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建议按照分期治理方案要求对东挡土坝治理区进行覆土恢复植被,植被覆盖程度不低于周围自然植被;按方案要求补充完善监测井相关资料;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9 |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正煤矿 | 120 | 0 | 是 | 是 | 是 | 该矿存在有一个废弃露天采坑和排土场,严重影响地形地貌景观,未掩埋的煤层露头存在自燃灾害隐患,急需掩埋治理;未建立基金账户。 | 建议清运排土场,回填采坑,掩埋煤层露头,消除自燃灾害隐患。尽快建立基金账户提取基金。 |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0 | 乌海市天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 120 | 120 | 是 | 是 | 是 | 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11 | 内蒙古德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矿 | 120 | 120 | 是 | 是 | 否 | 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矿山尽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12 | 乌海市温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卡布其矿山 | 120 | 70 | 是 | 是 | 否 | 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矿山尽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13 | 呼和浩特市圣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伙房金矿 | 3 | 0 | 否 | 否 | 否 | 该矿山由于涉及产权纠纷,至今仍无具体责任人,未履行任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 | 要求矿山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14 | 武川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乌素地区口子上铁矿 | 30 | 30 | 是 | 是 | 是 | 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15 | 武川县务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头号铁矿 | 15 | 0 | 是 | 否 | 是 | 该矿山未按分期治理方案完成治理恢复工作量,且治理效果不佳,治理工程量偏低。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要求矿山完成分期治理方案所要求的治理工作任务,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16 |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黒岱沟露天煤矿 | 3400 | 3400 | 否 | 否 | 否 | 该矿山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及分期治理方案,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虽治理效果较好但缺乏治理验收依据。 | 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以明确治理任务及治理工作量,便于日后治理验收及监督检查提供依据。限期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7 | 准格尔旗华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 | 120 | 0 | 是 | 是 | 否 | 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没有规范堆存表土,没有建立地质灾害监测。 | 要求尽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规范堆放表土及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18 |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 | 148.5 | 100 | 是 | 是 | 否 | 该矿山方案与分期方案均已过期。 | 要求矿山尽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要求矿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19 | 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达茂种羊场矿区 | 60 | 0 | 是 | 否 | 否 | 该矿山未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未按分期治理方案完成恢复治理工作量。 | 要求矿山尽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并要求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的治理要求,足额完成治理任务,并将废石堆治理不到位的区域重新治理,以达到治理的预期效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
20 | 包头市国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阳县桂家村铁矿 | 100 | 100 | 是 | 否 | 是 | 该矿山已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但未提取进行治理使用。矿山未按分期治理方案完成治理恢复工作量,部分区域治理不到位,表土乱堆,未按时完成验收工作。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已过适用期限。 | 要求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的治理要求,足额完成治理任务,将部分治理不到位的区域重新治理,以达到治理的预期效果,并及时完成治理验收工作。要求矿山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规定“二、方案编制(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2019年度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一览表 | |||||||||||||
保护区名称 | 区内矿权数 | 已注销矿权数 | 已签补偿协议矿山数 | 已治理采矿权数 | 未治理采矿权数 | 已治理探矿权 | 未治理探矿权数 | 抽查矿山数量 | 抽查矿山存在的问题 | ||||
采矿权 | 探矿权 | 采矿权 | 探矿权 | 已验收 | 未验收 | 已验收 | 未验收 | ||||||
乌海市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 | 17 | 0 | 17 | 0 | 0 | 0 | 0 | 17 | 0 | 0 | 0 | 4 | 均未开展治理工作 |
包头辖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 | 54 | 24 | 54 | 24 | 0 | 27 | 25 | 2 | 0 | 24 | 0 | 1 | 该矿进行了初步工程治理 |
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69 | 16 | 58 | 12 | 0 | 3 | 55 | 11 | 0 | 1 | 15 | 8 | 8家矿山整体治理效果良好,个别矿山因刚撒播草籽,目前植被覆盖率未达到周边覆盖水平。 |
赤峰市黑里河自然保护区 | 4 | 3 | 4 | 3 | 0 | 0 | 2 | 2 | 0 | 2 | 1 | 2 | 2家矿山整体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但建芳硅石矿局部整形不到位 |
赤峰市大黑山自然保护区 | 3 | 12 | 2 | 12 | 0 | 2 | 0 | 1 | 11 | 1 | 0 | 2 | 2家矿山两矿均已拆除厂房设备、对工业场地、废土石堆进行了平整种树;但均对硐口封堵不严,局部废土石堆整形不到位,白帐子萤石矿办公建筑未清基翻耕。 |
合计 | 147 | 55 | 135 | 51 | 0 | 32 | 82 | 33 | 11 | 28 | 16 | 17 |
2019年度土地复垦方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一览表 | ||||||||||
项目名称 | 项目进展 | 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方案》是否批复 | 是否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土地复垦期限 | 土地复垦工程是否验收 | 内业资料是否完整 | 存在问题 | 整改意见 | 整改依据 |
省道316线树林召至巴拉贡公路中和西至巴拉贡段工程土地复垦项目(鄂尔多斯市辖区) | 公路工程已完成,未验收。 | 是 | 是 | 否 | 2018年4月-2023年4月 | 否 | 工程建设方未提供土地复垦相关的施工设计和监理等资料。 | 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未完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2号、7号取土场未使用;5号、6号取土场位置与方案不符等;表土剥离工程不到位,未见表土堆放场地;5号预制场未对硬化场地清基复垦;6号拌合场复垦未达到方案要求。 | 限期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提交施工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补充说明;在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
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土地复垦项目 | 正在建设 | 是 | 是 | 否 | 2018年6月-2024年6月 | 否 | 缺图件 | 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未完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表土剥离工程不到位,未见表土堆放场地;施工工程中,有未按土地复垦方案并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的现象;土地复垦工程所需的覆土来源不清。 | 限期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提交施工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补充说明;在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
二广高速公路苏尼特右旗至张家口联络线苏尼特右旗至化德段高速公路项目土地复垦项目 | 正在建设 | 是 | 是 | 否 | 2020年4月-2021年9月 | 否 | 缺图件 | 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位置、面积、高度,设立表土存放区;表土剥离工程不到位,土地复垦工程所需的覆土来源不清。 | 限期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提交施工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补充说明;在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
玉龙沙湖旅游(南段)工程土地复垦项目 | 正在建设 | 是 | 是 | 否 | 2020年-2023年 | 否 | 是 | 未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方案与实地不符,方案中取弃土场有3个取弃土场和一个拌合场没有损毁使用;2号和3号取弃土场位置与方案不符。其中,2号取弃土场位置附近多出一处取弃土场;2号拌合场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立表土存放区;租用其他企业的拌合场,未见租用协议。 | 限期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提交施工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的补充说明。 |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
国道111线腾克镇到甘河农场段公路土地复垦项目 | 未开工 | 是 | 是 | 否 | 未进入复垦期 | 否 | 是 | 无 | 无 | 无 |